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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了子女还可以再收养孩子吗?

1999-05-15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我们夫妻今年都已满32周岁,有个亲生儿子。由于我们都喜欢女孩,加上经济条件相当好,因而一直想收养个女孩,这样也可为社会尽份义务。近日,我们到福利院说明来意,福利院领导表示赞同,并领着我们选中一个10周岁的女孩,她是弃婴。当我们向朋友打听如何办手续时,有人说我们不符合收养子女的条件,不知这种说法对不对?如果我们可以收养该女孩,那么应当办理什么手续?

读者:任先生吴女士任先生、吴女士:

为了鼓励收养弃婴和更好地保护被收养人的权益,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有的《收养法》作了修正,适当放宽了收养条件。根据修正后的《收养法》第6条规定,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⑴无子女;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⑷年满30周岁。该法第8条还规定:“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。收养孤儿、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,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。”另外,作为被收养人则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,且必须是丧失父母的孤儿,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,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

从来信所述情况看,你们完全符合收养条件,可以收养那名女孩。不过,由于那名女孩已满10周岁,因此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。

收养手续方面,按规定,你们应亲自到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,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鉴于你们收养的是弃婴,民政部门在办理登记前还将予以公告。另外,福利院、被收养人和你们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,可以订立收养协议;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,就应当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收养公证。收养关系成立后,你们可以持相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为收养的孩子办理户口登记。

律师潘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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